为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有效改善全县环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凤县城乡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平台,实施三级网格、三级管理、三级履责的环境监管机制,按照“事、权、责”统一的原则,重点突出机构建设、职能建设、制度建设,实现各个区域责任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动、综合监管的监管模式,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逐步构建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县、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监管网络,为推进治污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网格责任分工
(一)一级网格责任机构
1.网格分工
一级网格由县网格办、县环保分局牵头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做为一级网格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开展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并制定行业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
2.工作职责
由县网格办、县环保分局负责制订网格化监管办法,做好督查和考核工作;按照《凤县各镇政府及县级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职责分工,对国家重点污染源企业和环境风险较大企业实施专项监管或划片监管,保证所有二、三级网格区域内环保监管工作分行业、分区域全面覆盖,责任到人。认真做好下级网格单位的日常督导检查、工作培训、技术指导工作。督促各级网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配备人员,投入资金,确保网格监管正常运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全县重点环境问题、下达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对下级网格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反馈工作动态。
(二)二级网格责任机构
1.网格分工
各镇行政负责人为二级网格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落实1-2名环保员。
2.工作职责
加强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成立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区内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对辖区内环境保护负有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设等问题及时上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台帐,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信息。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着力提高辖区内企业、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三级网格责任机构
1.网格分工
各村、社区主任为三级网格第一责任人,指定一名环保信息员,在所属网格环保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
2.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重污染企业、农村畜禽养殖、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环境行为的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信息。对辖区内的环境信访问题及时调查处理,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动员村民、社区居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营造人人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好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
三、网格运行
(一)巡查。网格责任人员、专职环保员和环保信息员要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等进行定期督查,及时处理并定期回访污染纠纷和信访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处理,处理完毕及时向上级网格环保机构报备;对不属于本级网格全县范围查处的问题凤县城乡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平台上报案件,由凤县城乡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平台进行分派。为保证监管信息渠道畅通,专职环保员和环保信息员要配备专用终端。
(二)交办。凤县城乡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平台接到相关网格工作人员上报需要分派的案件、上级交办、群众反映等案件后,要及时按照《凤县各镇政府及县级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职责分工进行分派。
(三)查处。各相关网格成员单位在接到凤县城乡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平台交办案件后,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向凤县城乡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平台反馈办理结果。
(四)核实。对各网格成员单位向凤县城乡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平台反馈的办理结果,由凤县城乡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平台通知所属区域二级网格组织核实,对未达到办理要求的案件说明情况并退回凤县城乡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平台,重新分派办理。
(五)监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监委会、社会舆论的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监管体系的运行。
四、奖惩制度
县网格办、县环保分局负责对全县各镇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并对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一)通报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1.网格监管责任划分不细,留有监管死角、盲点或出现监管空白区域的;
2.责任区域环保监管责任人、联系领导工作落实不力的;
3.责任区域或监管内容发生变化,不调整相关事项,不上报备案的;
4.经过抽查,发现报送的环境信息情况与事实不相符的;
5.对方案规定的工作职责、内容、要求落实不到位的。
(二)责任追究
对环境污染事故实施责任倒查和追究。
1.对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已发现而未及时上报的问题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根据责任划分,追究末端网格各级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2.对已发现且已上报的问题未及时处理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追究该问题处置负责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责任。
每年对各镇、各部门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进行评比,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县政府对获得先进的镇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管理薄弱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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